通过写培训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并且可以将所学的知识更加深入地吸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培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尊敬的x院长:
全省中级法院宣教处长会议暨司法宣传人员培训班于20xx年11月8号至10号在陕西省法官培训基地进行。我有幸代表佛坪县人民法院参加培训,现将培训的会议精神及心得体会作出如下报告:
一.会议概况。
培训时间为期三天,参加人员有全省中级法院宣教处处长及全省法院负责宣传的同志,共140人参会。培训内容及培训课程安排见附表(一)。
二.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前期全省法院宣传情况简介。今年全省法院系统发布信息一万多条,法院网有4000多条,点击量达到每天15万左右。全省各地市法院小报道多,大报道少,典型人物、经验推出的少。司法宣传特别是直接宣传法院的工作,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领导不重视、人、财、物投入不足的现状。
二.司法宣传的技巧。全省法院新闻报道多,宣传策划少。良好的宣传主要靠策划,即有目的、有步骤的推典型人物、典型经验。在宣传方面要注意稿子的质量,图片的处理等等。发动“全民投稿”,让宣传工作成为法院的重点工作。
三.后期宣传工作的安排与要求。今年后期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xx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的宣传,结合实际做好法院文化建设。二是要重视法院的典型人物、典型经验的推出工作,做好宣传策划。三是注意舆情引导,特别是网络舆情的检测防范工作。一旦发现要快速报告,快速处理。四是做好主题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特别提出是利用两会和1•24法制宣传日,进行法制宣传。
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了半个学期的公司法要义课程的学习,我认为对于公司法,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并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认识。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真的是非常的必要。学习的目的不过是从中感悟一些道理,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和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要自觉的考虑有关利用法律问题。要知道什么样的法坚决不能违;也要知道如果违了某些法的后果是什么,值不值得违的问题在我看来,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公司法覆盖范围广,相关的条例和案例多,深入讨论公司管理的各个领域,分析起来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归纳能力。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明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视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我国的公司法也在修改当中不断完善。在学习中要关注有关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围绕修改在进行的各种学术研讨,以丰富我们的知识,同时掌握我国公司法发展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现在对公司运作方面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而且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者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例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培训社工心得体会
社工是一项富有挑战性和有意义的职业,每个社工都需要拥有广泛的知识和技能来帮助社区中需要关注和帮助的人们。在社教训练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培训社工是必要的,因为这项工作意味着承担着巨大的责任,社工需要了解和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培训社工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社工职业的重要性。
在培训社工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了解社工职业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探究社工的意义和重要性,以及在社会服务各个方面发挥的作用。作为社工,我们需要有巨大的责任心和热情,不仅要了解社工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还要具有创造性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技能。通过了解社工职业的重要性,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并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
第三段:社工的技巧和知识。
在进行社工培训的过程中,我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和挑战。这些情况和挑战要求我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我学到了许多与社工相关的技巧,如有效的沟通技巧、解决冲突技巧、人际关系技巧和记录技巧。这些技能让我更有信心应对日常社区服务的局面。
第四段:社工的态度和价值观。
做好社工工作,除了必备的技能和知识之外,同样重要的是社工的态度和价值观。社工要以同理心和尊重态度来接触社区居民,要积极关注社区居民的情感和需求。同时,我们还要坚持关注社会公正和道德价值观,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言行,在社会上塑造积极的形象。培训社工期间,我发现了一次与社区里一个患有脑瘤的人的交流,让我认识到了自己作为社区工作者的角色和责任。
第五段:结论。
总之,培训社工是一项必要的任务,它需要我们不断改善表现和更新知识,以维护我们职业的声誉和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我培训社工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但同时也发现了自己取得的进步。我希望能够将所学的知识和技巧用于实践,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
社工培训心得体会
20__年7月2日至4日,我参加了20__年社区工作者培训班,虽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但课程内容相当丰富,有社会工作实务原则的介绍,社会工作和社区互助的关系,社会工作实务的交流,还有分组案例讨论分析,十分切合社区工作实际。
培训中,每位老师带来的专业报告都十分精彩。老师们生动的讲解,举出一个个贴近生活的案例,结合具体事件,加以理论的运用,把我认为很繁琐的问题变得有条有理,使我收获颇多。
在所有课程中,让我记忆最深的是上海大学社工系范教授给我们带来的社区工作实务原则专题报告,范老师用幽默诙谐的语言讲述了他在生活、工作中接触的实例,他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的技巧让我们得到很多启发。通过他的讲座,是我们了解到面对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策略,要了解不同行为表现人群背后的心理因素,要善于站在居民的角度换位思考。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尊重每一位居民,耐心倾听居民的诉说,让居民把情绪发泄出来,把不满诉说出来,从细微中洞察信息和居民诉求,了解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为居民服务。
分组案例讨论和集中点评,让我们分享到社区同仁的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和与老师共同解析案例,学会面对出现矛盾和问题,如何着手进行处理解决,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使我受益匪浅。
这次培训,包含了在社区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们学到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我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名社工,不仅要有一颗服务居民的心,还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要熟练掌握与社区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及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
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12月4日至9日,我有幸参加了全市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刑事检察业务培训,从隆冬的北方来到了气候宜人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感受到了温暖的气息;走进华东政法大学这个重点学府,让自己仿佛年轻了许多;而走进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珠楼这个教室,真切感受到工作三十多年来,这样静下心来,走进这样高的学府学习,还真是第一次;当听到著名学者的授课,更让自己觉到这次学习是多么的重要,让自己倍加珍惜学习的机会。真心感谢市院领导的英明决策,真切感受到市院领导对提高全市业务水平,适应发展中的检察工作需要的殷切希望。以下是自己的点滴学习体会:
上海党校的硕士生导师谷宇博士做了第一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他对的工作报告分5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从而得出了新的领导核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确立核心的依据;详细解读了党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做为一名检察官,我明确了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更要体现到做好本职工作上来,具体说就是要体现在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工作上来。
集理论与实践于一身的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李翔博士,对刑法修订案(九)以及"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对重点、难点的数额和情节等问题、以及解释中的新问题如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及时上交和退还的理解、打包服务等都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明确了立法的本意,对实际工作中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了解了当今对法律解释的不同理解,以及前沿阵地研究的主要问题,开阔了我的法律视野,使自己在今后的审查起诉时依据立法本意做到综合考量各方面定罪量刑的因素,准确定罪量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戬教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行专题讲解。针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等制订本意做出讲解,同时提出在实践运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加深了自己的理解;她对检察环节证据审查过程中间接证据的如何运用以及运用中应当考虑的证明标准等6大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对我在今后审查起诉工作中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讲解,学到的不止是王教授的渊博的知识,更有她的学习态度,对知识精深的研究精神,以及对案件分析的方式和方法,都是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工作目标。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游伟教授,所讲的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对从事审查起诉的我来说,触动很大,指出所承办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做到依法办案,包括程序和实体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办案首先是要讲政治,要做到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明确自身责任,其次是要严格执法,正确执行法律,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加强自身学习,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全面。他的讲解让自己明白,法律的正确执行,是审查起诉正确与否的关键,也是法律对公诉人的全面考验。
体会到做为一名公诉人,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修正理论的匮乏,修正自身的品行。通过此次学习,体会到法律理论知识是我们办案的基础保障。社会在发展,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和掌握,正确运用证据标准,积极排除合理怀疑,及时掌握法律动向,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同时经得起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诱惑,做到拒绝办人情案和关系案,做一名清清白白的检察官。
虽然学习培训的时间很短,但给予自己的,确是终身受益的体会,这将影响自己以及全科同志,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创新开展公诉工作;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201*年4月23日至4月26日的全区第七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但由于区司法厅的领导重视,课程精心组织,内容精心设计,授课老师精心挑选,讲课重点突出,形象生动,理论联系实际,因此收获很大,本人终于从一个医务工作者逐渐进入到司法鉴定人的角色,总体上通过学习有如下几方面的心得体会:
一、通过培训,进一步深化了认识,统一思想,认识了搞好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了司法鉴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法律意识,在开班的动员会上,司法处闫处长高度概括了司法鉴定的特点、制度改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使我们对整个司法鉴定的背景有了一个明晰的了解,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通过学员之间的交流反映,参加培训和不参加培训,在思想上认识不一样,通过学习,会对提高今后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任感,减少错鉴和违法鉴定,做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二、通过学习,熟悉了有关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认识了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作用,有“证据之王”之称;认识了司法鉴定机构设臵的条件和司法鉴定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熟悉了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学会了鉴定文书的规范和文件管理要求;认识了司法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原则;掌握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标准及操作规范。通过这次培训学习,可以入手进行一些最基本的鉴定操作作,收获很大!
的意义。目前,我国司法存在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臵混乱;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规范,重复鉴定严重;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鉴定缺乏可信度;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鉴定的有效做法,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考虑设立鉴定人证人制度、明确规定鉴定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鉴定人过错赔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等。
四、通过学习,明白了今后司法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健全法制的需要,应当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
1、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目前,司法机关都设臵有自己的鉴定机构,从而形成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各自独立的鉴定管理体制。这种鉴定管理体制虽然有其便于诉讼的一面,但由于其与诉讼价值取向相悖,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降低了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性。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司法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利害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司法鉴定缺乏统一行使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鉴定走向混乱、走向歧途的关键。所以,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可信。
2、要建立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鉴定的质量影响着司法公正,
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没有整体素质过硬的司法鉴定人,就难有质量过硬的司法鉴定结论。只有具备一定鉴定水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可靠的。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严格的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司法鉴定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并最终实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初衷。
3、要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鉴定人在性质上如何定位,将决定着鉴定制度设定的基本模式和框架。即法官的辅助人员、证据方法和既作为法官辅助人员又作为证据方法。结合我国的传统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当把鉴定人的性质定位于第三种情形,并且二者同时并重。现行立法强调法官的辅助人员职能,忽视了其证据手段的属性。为此,应当弱化法官对鉴定的决定权,加强当事人对鉴定证据的运用功能。
4、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实。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现行法律缺乏对其采信应有质证、认证等程序性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推论,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其此,其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认证过程予以采信和取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但却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审判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尽管需要的是鉴定结论,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过程中,即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时,却不能不涉及到鉴定的规则、检测方法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知识水平、经验等,甚至有时还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品行。为此,有必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使之成为是质证、认证的对象。
5、要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现行的法定鉴定制度,要求审判机关在需要运用鉴定手段搞清案件事实时,只能交由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排除了审判机关选择鉴定人的权力。而规范我国的法定鉴定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令出多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基于自身职能和利益考虑,尽可能扩大本部门所属鉴定的范围,因而出现了相互重叠、交叉或冲突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官对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造成一定的随意性。将鉴定人主体由单一的法人扩大到自然,即法人和自然均可作为独立的鉴定人。就当事人举证而言,这样可以扩大证据资源,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司法鉴定专定名册或专家库,以便于各类委托人选择司法鉴定人,同时也便于社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司法鉴定人从各行各业具有资格的专家中选出,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注册,实行动态的行业管理。对于由单位进行鉴定,直接从事鉴定的人必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有鉴定人签名无单位公章的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无效。因为鉴定人签名是鉴定结论可靠性、真实性的保证,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如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也是质证的内容,而公章仅仅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6、要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鉴定人必须中立和公正。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鉴定活动。鉴定人的回避应当适用于法官回避的规定,其既可自行回避,也可申请回避。对此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益经验。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的,还是由法院依据职权决定鉴定的,都应当将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的专业领域等)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回避的权利。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如诉讼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在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由法院将鉴定结论和鉴定结论人的基本情况一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鉴定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进行鉴定,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该鉴定结论无效。
7、要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但因为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往往不愿意出庭质证,更加上法律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其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原则无疑是正确的。正是因为只有在鉴定人亲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庭质证,所以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时,就必须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作为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下来,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结论涉及的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当事人乃至律师对这些专业性问题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懂,结果导致当事人结论进行质证时,只能从形式要件上谈看法,而不能对鉴定结论作更深入的实质性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只能表示认可或不认可,或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这样的质证显然有悖诉讼制度中一证一质的基本精神。为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席法官进行质证的。
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自开展司法作风转变年活动,按照司法作风整顿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总书记关于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论述;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肖若海同志在省委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高院董治良院长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全省法院“司法作风转变年”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作自我剖析如下: 自从开展司法作风转变活动以来,我能够院里的具体安排,积极参加学习,认真查找问题。在学习方面,单位组织的干警学习会,我都按时参加,从不缺席。除了集体学习外,个人还坚持自学。学习之后,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在坚持学习的同时,查找实际工作中和个人思想中的问题和不足,努力纠正。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治学习不够,学习标准不高。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
3、自我要求不严,主动超前少。在理论学习中,没有很好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没能及时用科学思想分析出现问题的原由,及时纠正主观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缺乏工作的主动性、进取性,安于份内工作,经常是处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处理矛盾。
4、作为长期在基层工作,接待当事人缺乏更大的耐心。虽然当事人很多欠缺法律知识,但是对其解释法律问题,及接待当事人的态度问题,显得耐心不足,缺乏经验。
5、法律知识更新快,继续学习能力不够。法律专业知识更新很快,必须培养自己不断学习的精神。才能适应基层的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认真分析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自已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各种专业知识的学习不够。认识不足,对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够,思想上存在着重工作轻学习的顽疾。正是由于这种错误思想的作崇,放松了学习,影响了自已知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针对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反思,加以改进,时时开展自我批评,认真按照总书记的要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开拓进取,从自身做起,做群众的贴心人。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识司法被动性和能动司法的关系,以能动司法的视角来审视职责定位。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及时掌握新时期人民的司法诉求。
2、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热爱自己的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深入钻研,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牢固树立“司法作风无小事,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就是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在思想作风上坚持以人为本,常怀爱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谋为民之事,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在工作作风上坚持从实际出发,真抓实干,满腔热情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在司法作风上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察民情,分民忧,解民怨,让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在功名得禄方面坚持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行动上要增强奉献意识,不计得失,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努力做到勤政廉洁。
总之,今后我将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司法作风,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司法社工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社工这一职业逐渐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社工的作用,近年来举办了许多培训班,我也有幸参加了其中一次培训。通过培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司法社工的重要性和职责,并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此,我将就我的培训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分享。
首先,通过司法社工培训,我对司法社工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通常情况下,司法社工是指负责协助法官,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司法社工既要通过依法程序协助法官调解争议,还要帮助被害人处理后续问题,同时还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康复。通过对司法社工的深入了解,我意识到司法社工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性,也感受到了司法社工在日常工作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
其次,司法社工培训使我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心理学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沟通技巧、危机干预与处理、案件调查与报告撰写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的掌握为我今后在司法社工工作中提供了基础和指导。特别是沟通技巧和危机干预与处理的学习,让我对如何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沟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深刻认识到,在司法社工岗位上,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此外,通过与其他培训学员的交流与互动,我受益匪浅。在培训期间,我所认识的同行们都来自不同地区,他们分享了各自所面临的问题和他们的工作经验。这些交流让我受到启发,也让我意识到司法社工的工作具有很大的地域性差异,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同时,通过与同行们的交流,我还结交了一些志同道合的伙伴,并与之保持联系,共同探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这种互助互惠的关系对我今后的职业发展非常有帮助。
最后,通过司法社工培训,我意识到自己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对于有些专业知识,我仅仅停留在表面了解的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习。此外,我在危机干预与处理、调查与报告撰写等方面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巧。培训结束后,我会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总体来说,参加司法社工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深刻体会到司法社工的重要性和职责,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与其他学员的交流,我也结交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探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同时,培训也让我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激励我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巧。我相信,通过这次培训的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在司法社工岗位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培训社工心得体会
近几年来,社工这一职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提高社工的专业素养以及实际操作能力,各方面都在加强社工的培训。在社工岗位上工作多年的我也参加了相关的心理咨询与社工理论的培训。这些培训让我从实践中深入理解社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收获很多。下面我将分享几点培训社工的心得体会。
一、注重案例分析。
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解决人类的生活问题。而实际工作上,面对的问题和困难十分复杂多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实例分析的方法。我在培训课程中,与其他同事一起参与案例分析,了解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讨论中,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理解问题,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情况。这些分析让我对社工工作更加的了解和熟悉,更有利于我在实践中准确判断问题。
二、加强互动沟通。
社工工作中联系的对象是人,而常常是与某些社会问题联系紧密的边缘人群。因此,要处理好与人的关系非常重要。而培训社工中,与其他同事的交流和沟通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在培训课程中,我们会有不同研讨和讨论题目,研讨和讨论过程中与同事的互动和交流让我学习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通过交流和讨论,N我学会了如何更好地与人交流、倾听和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还愉悦的享受了从其他同事身上获得启发和扩展自己的眼界的感觉。
三、了解社会问题跟进政策。
社会是发展和变化的,生活中的问题也随之不断出现和演变。而政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和支撑系统,同时,政策也身处于时常变化中。因此,对社工而言,理解政策和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十分的必要和重要。而培训社工也就是一道学习理解政策素材的机会。在课程中,我们不仅要掌握实际情况,还要了解政策的变化。这样,我们就能够根据政策的变化来调整我们的工作方法和方式,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
四、构建健康的心态。
处理复杂问题的工作场景对社工心理测验是一个大的考验。情绪、情感管理和心态调整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在社工工作中,要处理好自己的情绪和情感,并且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能够让自己在全副身心的工作中,更有利于处理好各种问题。在课程培训中,我们也认真学习了如何建立良好的心态和如何应对工作中的困难。这些课程的学习,让我收益颇丰,不能光在工作中做到应对各方面困难,也感觉身心健康程度明显有所增加。
五、拥有不断学习的精神。
不断的学习精神,让我更有动力和更有信心去完成与社工相关的工作。在社工行业,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而这些工作目标往往又很难一次性做到完美,因此,我们必须不断调整和学习,以使得自己成为更好的社工。在课程培训中,我会将学习的工作思想应用到工作中,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
总之,培训社工不仅仅是一种学习方法和途径,更是一种职业发展的提高和突破。希望随着各种培训活动的不断更新,社工职业的素质和水平也能够不断提高。尽管能够在工作中取得越来越好的效果和成果,我还是会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多和同行们交流、学习、合作和取长补短,这样才会走得更远,用实际结果向人民和社会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张学勤书记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为林业党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和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而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班子都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还有就是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主要表现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失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于森工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中外合资或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企业的目标既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利于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克服企业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设计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时,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以弥补其他董事和监事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我认为要明确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地位,正确划分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确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构造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妥善解决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也应当分设;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四是明确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明确集团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职责,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确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条件具备时可试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长期艰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森工集团的改革也会不断深入,改革将会有更多地创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李桂梅)。
社工培训心得体会
20xx年5月份我参加了在xxx区举办的社会工作者培训班,经过这次培训,我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方法、社会工作价值观等都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我简单谈谈几点心得体会。
社会工作是一个性质明确又处于发展中的专业和社会服务,我对社会工作的多种理解,科学的助人方法,是助人活动,是一种艺术,是一个专业。现代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秉承利他助人的价值观,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活动。
在学习过程中我感受最多的是老师将学习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系统的将知识分块整理后传授给我们。例如根据介入方法分为小组和个案两个专题,又根据服务对象分专题讨论。这种“专题”式的授课模式让我们更专注于各个不同领域呈现出来的问题及针对的'技巧,在归纳与分析中加深了对不同技巧的认识和运用,可谓是“温故”。
同时,在课堂上通过分小组讨论让同学积极表达自己的看法与观念,是让同学们积极投身到知识创新与分享上来的一种良好方式,既活跃了课堂的气氛又增加了与老师的互动,可谓是“知新”、一举多得。我本人非常喜欢课堂上这种讨论的环节,觉得在讨论过程中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能听取其他人的观念和思想是互相促进与提升的一种良好方式,并且在展示小组成果时展示的是智慧也是分享的喜悦。
社会工作者并不是一开始头脑中假设的简单的助人行为,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分为三部分:
一是价值理念。与其他社会学科不同,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灵魂。社会工作价值是指社会工作对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的要求和规定。作为一个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平等、尊重、民主、接纳、诚信、助人自助、自决等专业价值理念。
二是知识体系。社会工作者除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
三是实务能力。社会工作者应熟练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行政管理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社会服务过程中,应能够与各类服务建立专业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能够独立接案、结案和提供跟进服务,能够对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影响社会政策。
时间过得很快,这次社会工作者培训已结束。在这次培训中,我认真听取了精彩而又有现实意义的课程,虽然培训中的课程并不一定与平日工作有直接关系,但社区工作分工不分家,掌握各个条块相关政策、情况是每位社会工作人员都应该做到的。
新世纪的社工应该以创新的理念在社区这个基层岗位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年轻一代的社工,我们要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脚踏实地,勇挑重担,努力提高服务对象的本领和水平,为基层建设做出贡献!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xx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社工培训心得体会
培训的地址在青浦的某武警部队驻地,环境和各种设施条件相对艰苦,正好又遇上了百年难得一遇的连续高温天气,培训的第一天就有部分同工受伤、中暑、发烧和昏倒,并且再接下来的一周时间内这些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大部分的学员们还是抱着高涨的学习热情坚持了下来。
总社和各区的站长领导们都非常的关心新社工的身体情况,冒着酷暑纷纷赶来慰问大家,给大家送各类防暑降温用品。特别是我们的班主任陈老师在母亲受伤生病无人照顾的情况下还是坚持和同学们一起同吃、同住、同上课,还要处理各种突发状况,十分幸苦。
在培训方面总社为了让我们学到更多了知识,了解更多的实际工作情况的处理方法,也是费劲了苦心,课程安排的很充实,董事长周伟航、总干事厉济民和副总干事余国荣都亲自来到青浦为大家上课、鼓劲。另外更是特意请来了市禁毒办的领导和市社保局的领导为大家讲解当前上海禁毒的形式和社会救助、保障、就业政策等实际知识,让我们对现在的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在以后与服务对象的交流中更加得心应手。
此次上课培训的其他内容也是丰富多彩,从专业理论知识到一线实际操作、从日常访谈报表到同伴教育小组,来为大家上课的都是社团最资深最有经验的老师们,很难选出印象最深刻的某位老师或是某节课,因为每位老师都是非常有特色,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每节课都是讲的十分精彩,让听的同学们也能十分的投入进去,都是讲的大家平时不懂的或是一知半解的,都是我们这些新社工急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
通过一周的培训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虽然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但是离真正的完全合格的'胜任这个岗位还差得很远,专业的社会工作知识和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还严重不足,需要自己去学习的东西还很多,一定要继续保持这次的学习精神,更努力的钻研专业知识,多多的向老师傅们请教,为了能够更好的为服务对象提供更专业的帮教服务努力,让自己早日能够胜任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禁毒社工。
司法社工
司法社工是指在司法领域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通过为被判刑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职业指导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他们适应刑罚生活,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作为一名司法社工,参与了一项社会再教育计划,通过与受刑人的接触和帮助,我不仅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而且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第二段:直面困难。
在与受刑人接触的过程中,我亲身感受到了他们内心的困惑与挣扎。许多受刑人在进入监狱之前,已经陷入了犯罪的恶性循环中,他们身心俱疲,充满了失望和绝望。面对他们的痛苦和挫折,作为一名司法社工并不容易。不仅要处理他们的实际问题,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然而,正是这种困难,让我更加坚定了为他们提供支持的决心。
第三段:提供全面支持。
作为司法社工,我们的工作是为受刑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在与受刑人交流的过程中,我通过倾听和引导,让他们有机会表达内心的苦闷和烦恼。我给予他们鼓励和肯定,引导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寻找希望和改变。同时,我们还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获得自信,掌握一技之长,并为他们在出狱后找到合适的工作进行准备。
第四段:见证变革。
与受刑人的沟通和帮助,并不总是一帆风顺。有时他们会对我抱有怀疑和抵触,有时他们会陷入自卑和消沉的情绪中。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见证了许多受刑人的变革。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将来充满了希望。有的受刑人通过自学法律知识,成为了法律顾问;有的受刑人通过学习手艺,成功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这些变革不仅让我内心感到满足,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决心继续为更多的受刑人提供帮助。
第五段:反思与展望。
通过参与司法社工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我深刻意识到,不同个体面临的问题和需求是多样而复杂的,单纯的技术和知识并不足以应对所有问题。因此,作为司法社工,我将继续加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心理辅导能力,不断提升自己,为受刑人提供更好的帮助。我坚信,通过社会工作的不懈努力,会让更多的受刑人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重获新的人生。
总结:通过参与司法社工工作,我不仅获得了实践经验,还深入了解了受刑人的内心困境和挣扎。我将继续为受刑人提供全面的支持,并将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以帮助更多的受刑人重返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司法社工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但正是这种工作让我认识到无论面临多大困难,只要有梦想和决心,就能让人生焕发新的希望和活力。
社工培训心得体会
经过一天的社区服务,虽然很累,但是心里觉得满满的充实。正如我们培训老师所说的,做社工不在于你的专业教育有多扎实,而首先在于你的一颗服务的心和态度。是的,我们社工服务就目前来讲都还不成熟,工作技巧和实务经验都比较缺乏,我们不需要一开始就给自己要做得多好多专业的压力,我们只需要真诚平等地对待服务对象,接纳他们,倾听他们,用一颗炽热的心去为他们服务就好了。当然,随着时间推移,我们还是需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在社区服务中,我们要学会赞美人,把自己对别人的欣赏表达出来。于是我们有一套爱的鼓励,也学会从优势视角去看人,也学会了从细节和实处去赞美人。例如,我们看见小朋友很快的完成了作业,我们会奖励小朋友一个小红花以示鼓励。
永远比服务对象热情主动。无论是在小组活动还是还是社区游戏中,我们都要比服务对象更投入,更high,这样他们才会被我们带动,被我们所感染。并且,要主动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任何时候都要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思考,简称换位思考。夸张点说,就是要把服务对象当成恋人,这样你就会知他所需,急他所急。
在工作中,善于学习。在扎实专业基础的同时,我们更需要不断用新知识冲击我们的大脑,广泛吸收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知识。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像杂草一样吸收各种肥料,不管是化肥还是废弃物。在每次参加社工培训和社区服务之后,要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不仅分享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故事,还要记录工作当中的点点滴滴。这是扎实我们专业基础和提高专业能力的一个简便途径。当然如果我们觉得社工机构和社工工作还不成熟,那我们可以以此为反面教材,学会引以为鉴才是学习的王道。
以上是我本次社工实践中的心得,也是我在今后社区工作中的努力发展的方向。我深深被社工精神感染着,我热切渴望加入到更多社工活动中,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用真情和热情帮助更多弱势群体,用制度和岗位的职责为社会服务,我努力争取更多的机会,为社会献出一份微薄但很坚实的力量。
社工培训心得体会篇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体系,推进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宏伟目标,今年我县民政局、人社局联合组织全县各类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资格培训学习。我作为从事民政工作的一名成员,义不容辞的投入到社会工作者资格的学习培训,经过几个月来的学习培训,受益匪浅,现将几个月来通过学习培训所感受的心得如下:
通过社会工作的.读本的学习及专业培训,让学习者感受到一种强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项举措关系到社会稳定团结,关系到区域和谐发展,关系到家庭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健康成长。所以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感受的是一个社会常见现象但似乎又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学习者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化的知识,提升了社会交往的理论水平,同时将理论与自身工作实践相结合,有效的改良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能力。
通过多次的集中学习讨论和重点培训,使得参学者好像又回到了学校时光,感受到心里要年轻了许多,既能学习到许多知识又感受到了许多的趣味,虽然每一位参学者不一定学有所果,但关键体现在重在参与的精神。
社工培训心得体会
社会服务总社组织了新社工的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培训。培训的地址在青浦的某武警部队驻地,环境和各种设施条件相对艰苦,正好又遇上了百年难得一遇的连续高温天气,培训的第一天就有部分同工受伤、中暑、发烧和昏倒,并且再接下来的一周时间内这些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大部分的学员们还是抱着高涨的学习热情坚持了下来。
总社和各区的站长领导们都非常的关心新社工的身体情况,冒着酷暑纷纷赶来慰问大家,给大家送各类防暑降温用品。特别是我们的班主任陈老师在母亲受伤生病无人照顾的情况下还是坚持和同学们一起同吃、同住、同上课,还要处理各种突发状况,十分幸苦。
在培训方面总社为了让我们学到更多了知识,了解更多的实际工作情况的处理方法,也是费劲了苦心,课程安排的很充实,董事长周伟航、总干事厉济民和副总干事余国荣都亲自来到青浦为大家上课、鼓劲。另外更是特意请来了市禁毒办的领导和市社保局的领导为大家讲解当前上海禁毒的形式和社会救助、保障、就业政策等实际知识,让我们对现在的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在以后与服务对象的交流中更加得心应手。
此次上课培训的其他内容也是丰富多彩,从专业理论知识到一线实际操作、从日常访谈报表到同伴教育小组,来为大家上课的都是社团最资深最有经验的老师们,很难选出印象最深刻的某位老师或是某节课,因为每位老师都是非常有特色,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每节课都是讲的十分精彩,让听的同学们也能十分的投入进去,都是讲的大家平时不懂的或是一知半解的,都是我们这些新社工急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
通过一周的培训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虽然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但是离真正的完全合格的胜任这个岗位还差得很远,专业的社会工作知识和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还严重不足,需要自己去学习的东西还很多,一定要继续保持这次的学习精神,更努力的钻研专业知识,多多的向老师傅们请教,为了能够更好的为服务对象提供更专业的帮教服务努力,让自己早日能够胜任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禁毒社工。